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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內飼養、放飛鴿類的 相關法律

2019-08-09 14:45:02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第六款“禁止在依法劃定的民用機場范圍內和按照國家規定劃定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飼養、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和其他物體?!?/p>

違反該條的法律責任:第一百九十七條盜竊或者故意損毀、移動使用中的航行設施,危及飛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發生墜落、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3號《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款“禁止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p>

違反該條的法律責任:第七十九條第五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的,由民用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綿陽機場(集團)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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